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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时间:2019-11-03 人们常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加快,老年人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同时老年人权益保护问题也显得尤为突出。 我国于1996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5年4月24日经第二次修订。这是一部专门用于维护老年人权益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集中规定了老年人享有的基本权利,更将老年人精神方面的保障也纳入了法律保护体系中,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形成了更为完善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机制,对营造全社会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氛围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老年人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1“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老年人可要求子女经常回家看望。 【案例】王某现年68岁,妻子李某65岁。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女王小某现已成年,因学习工作原因一直居住在国外。王某夫妇称,一家三口最近一次见面是在2017年春节,之后曾与2018年给他们打过一次电话,通话仅短短三分钟,二老向王小某索要电话号码,王小某也未告知,之后就再未联系过。王某夫妇以女儿常年不回家看望,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打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王小某每月两次定时看望夫妇二人。 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案例中的王某的女儿王小某没有与父母在一起住,她应当关心父母的精神需求,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由于女儿在国外生活,她和父母的居住地相距太远,看望所需的交通及时间成本太高,二老诉请一个月看两次不符合实际。法院最终考虑他们的实际情况,酌情降低看望频率,判决女儿一年回家两次看望老人,具体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 2二婚老人,一方去世另一方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张某现年65岁,第一位妻子因病去世,2006年与同村的李某结为夫妻,双方的子女均已成年且已各自成家。两人想着年事已高无登记结婚的必要,因此仅在双方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举行了婚礼,摆了几桌酒席后一直同居,始终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8年老太李某因病去世,家中留下存款50000元,李某个人的自建房5间,李某个人的土地征收补偿款20万元。老太李某的子女因遗产分割问题与老头张某发生争议,老头张某找到董律师进行咨询。 解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在一方死亡之后,另一方可以配偶身份按有关规定享有继承财产的权利。 如果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并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在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即可以配偶身份享有继承权。如果尚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间的关系只能按同居关系处理,一方死亡后,另一方不得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但若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本案中张某和李某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2006年,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居,而且老太李某生前身体很健康有劳动能力和收入来源,结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六条的规定,老头张某对老太李某个人的遗产没有继承权。但是二人的存款属于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即老头张某对二人共同的存款具有分割权。 ![]() 3 老人超过退休年龄可否获得误工费赔偿? 【案例】62岁的张某被驾驶小客车的孙某撞倒致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责任。张某治疗结束后,找孙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协商,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应当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便诉至法院。 解析: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可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张某虽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仍然具有劳动能力,其长期从事瓦工工作,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其收入减少,应当获得误工赔偿。国家鼓励老年人进行与之健康、体力相当的劳动,并保护其合法所得。 随着医疗发展和社会进步,老年人继续就业或者参加社会活动的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在农村的老人,虽然达到退休年龄,但仍然在从事劳动并有收入,如果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诉至法院,法院应当从其实际遭受损失的角度来进行处理,同时老人也应当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 4 老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怎么办? 【案例】潘老太年近古稀,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住在一起,后来儿媳单位增配一间住房,儿媳为了住得更宽敞,利用潘老太目不识丁,让婆婆在房屋使用交换协议上签了字,同意搬到增配房去。老太搬过去后,环境不适应,生活不方便,没过多久就又搬了回来。没想到儿媳竟以老太违反协议为由,告到了法院。潘老太又气又急,不知如何是好。邻居看不过去,纷纷联名到法院要求公正处理。法院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工作,查明了案件真相,认定房屋交换协议无效,依法维护了潘老太的合法权益,潘老太又可以住在安静舒适的老房子里了。 解析:《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本案就是一个法院处理得较好的案件。初看起来,是潘老太违背了协议,不应该搬回原来的住处,事实上是儿媳以欺骗手段让潘老太签订了协议,妄图侵占老太的房屋。如果潘老太没有当上被告,而房屋被儿媳侵占,这样的事又有谁来管?难道仅仅靠邻居们的联名信,就能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尊老、敬老的美德吗?显然不是如此。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的规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第六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可见,老年人工作机构在这方面应切实发挥作用,履行职责,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由于老年人具有年老体衰等生理心理特征,合法权益受侵害,一旦被侵害又不知如何是好,往往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怕丢面子,伤感情。法院的诉讼程序对于他们来说,也有点力不从心。因此更需要通过老龄委等工作机构来加强监督和管理,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